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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9月,这些新规将影响进出口企业!

       一年的2/3就这么悄无声息地过去了,已是2016年的第9个月份。需要注意的是,从2016年9月1日起,一些政策法规已经相继实施,这些新规将影响进出口企业。


1、9月1日起,海关汇总征税业务办理实现无纸化作业

       汇总征税是海关总署为推进贸易便利化、降低通关成本,推出的一种新型集约化征税模式,简单来说就是“先放后税,汇总缴税”。2015年7月,海关总署在全国推广汇总征税改革。在企业依法提供担保和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实施“汇总缴税、先放后税”,改变了传统“逐票审核、先税后放”的征管模式。

       自2016年9月1日起,海关汇总征税业务办理实现无纸化作业。届时,企业可自愿选择直接通过电子口岸客户端向海关提交汇总征税资格评估电子申请,无需再到现场办理。


2、9月1日起,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总体部署和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自9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来源: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


3、9月1日起,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并将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此次试点,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4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来源: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税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


4、9月1日起,加工贸易审批后手(账)册填制方式变更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45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审批。鉴于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需要一定时限,在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完毕前的过渡期内,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变更)、内销、结转等手续时,需要在预录入端填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编号”的栏目,统一填报“1111”。

来源:《关于明确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后手(账)册填制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6号)


5、9月1日起,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修订发布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从今年9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和服务措施。新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出口企业的分类认定标准,通过纳税信用级别、税收遵从、净资产等一条条“硬杠杠”,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四类。新办法还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一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一个月内完成。

来源: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


6、9月1日起,启用《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为加强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的征收和核算管理,现决定启用《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自2016年9月1日起,启用《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该票据仅限于海关向进口货物收货人收取进口货物滞报金时使用。《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正式启用后,原《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同时废止。

来源: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7号(关于启用《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