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贸易始于1951年。但很长一段时间内贸易规模很小,发展缓慢。进入90年代以来,中印双边贸易发展较快,贸易额以平均每年超过30%的速度递增。现在,印度已成为中国在南亚地区最大的贸易伙伴。1998年双边进出口总额为19.22亿美元,其中中国出口10.16亿美元,进口9.06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5.0%,8.9%和0.9%。
中国对印度出口的主要商品有:机电产品,包括电视机、计算机及音响等的电子元件、机械设备等产品、焦炭及煤、生丝及纺织品、医药品、钢材、化工及染料中间体、耐火材料、轻工业品、及豆类等。中国自印度的主要进口商品有:铁矿砂、铬矿石、成品油、钢材、植物油、氧化铝、机电产品,钻石及宝石等。
随着近几年两国贸易的迅速发展,交易中的贸易纠纷也频频发生。希望中国的有关企业、贸易公司,特别是新开展对外贸易活动的企业在对印的贸易交易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坚持付款方式以即期信用证为主的世界上通行的习惯贸易做法。仔细、认真地审核并履行信用证。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严格按信用证条款执行,不给一些不法之徒以可趁之机。
二、不听信买主的花言巧语和种种理由,坚持不做付款方式为D/P即期、远期和D/A的交易。因为当地的市场在不断变化,进口政策也时有调整,一些进口商,特别是一些中小商业公司随时有可能以各种借口不履约。
俗话说:“货到地头死”。由于进口商掌握着主动权,近两年因以D/P、/D/A方式交易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中国公司已有数家。一些不法进口商,货到后以种种理由不赎单提货,并以此要挟出口公司,无理强迫中国公司一再降价和改付款方式为D/A,以达到以极低的价格买到货物甚至完全侵吞货物的目的。
三、通过香港、新加坡的中间商,尤其是印度人在上述两地开的皮包公司达成的生意需加特别注意。他们有的是香港开证,货交到香港然后再转船到印度;有的则是香港开证,交货目的地是印度;有的是中间商联系,印度的最终用户开证。凡此种种情况,一定要注意调查中间商的基本情况和资信,分清责任,按规定的法律程序办。近几年,按以上方式成交的买卖,由于中间商在其中做了手脚,发生贸易纠纷,索赔甚至违反印度有关进口的法律、法规的例子已有很多起。
四、注意市场调查,顾全大局,认真制定价格和严格对外报价,不要为了开拓市场和抢到客户而低价倾销。近年来,印度政府不断以反倾销名义对外国出口到印度的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中国出口到印度的不少商品因为受到调查而出口公司又未积极应诉,因此而退出印度市场。今后,一旦再发生反倾销调查案件,有关出口企业应积极参加、配合相关商会组织的应诉。
五、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如果因为进口商不付款不提货或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是允许的。出口商需凭原进口商提供的不要货证明、有关提货凭证及出口商要求退货函电委托船代理在付清港口仓储费、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后办理退货手续。如果进口商不愿给出口商出具不要货的证明文件,出口商可凭进口商拒绝付款或提货的函电或由银行或船代理提供的进口商不付款赎单的函电、有关提货凭证及卖方要求将货物回运的函电委托船代理直接向印度有关港口海关提出退运要求,并办理有关手续。如果货物被进口商从海关提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进口商已交付的进口关税也可以退还,不过只能退还原来所交关税的80%-90%。
近年来,少数不法进口商常常以海关不允许提货、海关将没收、拍卖进口商品及海关不退进口关税等谎言欺骗中国出口商,务必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出口商在办理退货手续时,应注意在印海关规定的港口海关仓库存放时间内不失时机地办理有关手续。印度海关规定,货物到港后可在海关仓库存放30天。满30天后海关将向进口商发出提货通知。如进口商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提货,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向海关提出延长申请。如进口商在延长后的时间内仍未能按时报关提货,海关将再次(也是最后一次)向进口商发出催促提货的通知。如果进口商在接到海关第二次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提货,也不做任何说明和申请延长,海关将拍卖有关商品。
六、加强与中国驻印度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和驻孟买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的联系。贸易纠纷发生后,出口企业应如实的将贸易的全过程通报中国有关驻外机构,以便分析情况,提出建议,协助国内有关企业尽快的解决问题。
七、邓白氏资料:根据英国商情机构邓白氏(D&B)所出版的International
Risk & Payment Review ,1998年7月号的资料,印度的国家风险指针为DB3c。DB3代表的是「一般信用评价」,即该国「拥有足够的贷款债务支付能力」。在亚洲国家之中与南韩、菲律宾同级,略逊于中国大陆(DB3a)及马来西亚(DB3b),但优于泰国(DB3d)。
总之,我国出口商与印度商交易,仍应仔细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小心谨慎为宜。